南宁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03-29作者: 点击:

南院科〔201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管理,推进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协同创新,促进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使科学研究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与重点专业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专业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高级别、大数额的科研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区域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并逐步升级为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

第三条科研机构应积极探索先进技术辐射扩散和产业化的途径,面向小微企业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服务,提倡密切结合北部湾城市群实施战略性主导产业培育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形成一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和相关报告,为政府和地方做好咨询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是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的各类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等。

第五条根据科研机构的隶属关系,学校科研机构分为三种类型:

(一)独立设置的校属科研机构;

(二)院(二级部门)属科研机构;

(三)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的科研机构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处。院属科研机构挂靠在相关的二级学院。
本办法不涉及经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其它机构。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基本条件

(一)科研机构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章程,拥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科研机构研究内容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研机构在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实施广西“一带一路”及北部湾地域城市群建设计划,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

(三)科研机构负责人原则上要求副高以上职称,机构成员每人同时参加不超过2个科研机构,成员中要有至少一名正高级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凝聚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校级科研机构应具有一支科研实力较强、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机构成员不得少于5人,成员中副高以上职称占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30%,研究生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30%。

(五)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合作双方要有较好的科研合作基础,合作方(企业)需具有相当的规模、技术和资金力量,双方应签署有效的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六)机构成员近5年主持厅局级以上相关领域的科研项目;或申请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提供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和相关报告。

第八条审批程序

(一)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

1.《南宁学院成立科学研究机构申请书》;

2.相关论证材料(包括论著、论文、研究报告、专利等);

3.与校外单位合办的科研机构,需附双方的协议或合同。
(二)申报材料经科研处形式审查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函评和会评,通过专家评审后,研究机构负责人参加由相关专家组成的现场答辩会,上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由学校发文成立。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学校或校内单位名义私自在校外设立科研机构。

第三章  机构任务及考核指标

第九条机构任务

(一)科研机构应致力于学科专业建设,探索新学科、新专业增长点。

(二)制定本机构的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培养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

(四)科研机构应根据自身的研究方向,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承担科学研究、工程开发和成果推广等项目;保证科研工作正常开展。

(五)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的合作与联合,开展区内外科技合作。

(六)组织本机构研究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增强信息交流,提高知名度,做好青年研究人员的培养工作。

(七)各科研机构每年12月20日前需向科研处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十条机构考核指标

(一)社科类科研机构应根据自身的研究方向,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承担2项(含)以上厅局级科研项目或者同等级别的横向科研项目,在相关学科领域发表核心论文、出版著作教材、政策咨询建议等科技成果1项(含)以上;自科类科研机构须承担2项(含)以上厅局级科研项目或者同等级别的横向科研项目,在相关学科领域发表核心论文、专利申请、出版著作教材等科技成果1项(含)以上,或者产生新方法、新方案、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实用性成果1项(含)以上。

(二)组织本机构研究人员与国内外同行进行学术交流,做好研究人员的知识更新和青年研究人员的培养工作;机构每年主办或承办1次校级(含)以上的学术报告会或2次(含)以上的学术活动,机构成员每年参加1-3次(含)以上国家级或省级的学术交流活动,所有报告、活动都要有计划和总结。

(三)积极创造条件,与其他高校、企业、科研单位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每年培养本专科人才70人以上。

第四章  评估与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机构的评估

(一)学校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科研机构实行评估制度。

(二)科研处每年3月或9月对校属科研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并于每年9月对成立满2年的科研机构进行组织评估,对优秀的科研机构进行表彰,给予后期的经费资助,对不达标的停止资助并收回总拨款的20%。

(三)参评科研机构须填写《南宁学院科研机构评估表》,评估的主要内容: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学术队伍、学术交流、人才培养、运行管理等。

第十二条科研机构设主任(院长、所长)1人,副主任(院长、所长)1-3人。实行主任(院长、所长)负责制,主任(院长、所长)全面负责科研机构的工作,包括制定落实内部管理制度、筹措研究经费、接受学院和学校的考核评估等。校属科研机构负责人由学校任免;院属科研机构、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负责人经学院讨论决定后,报学校人事处,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学院发文任免。
第十三条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依据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管理,或合办各方派员建立领导小组,负责协议或合同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协调。
第十四条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网站,适时维护和推动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外宣传,广泛开展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学校科研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加盖学校有关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其后果由研究机构负责人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科研机构确因实际工作需要,要求变更名称、负责人和机构成员等,由所属学院(研究院)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科研处申请,报学校科研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挂靠所属二级学院的校属科研机构、院属科研机构、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不设专门的岗位,学校不给下拨日常运作经费(学校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校级科研机构的经费管理:

(一)校级科研机构建设期为2年,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原则上,自科科研机构1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机构7万元。

(二)校级科研机构的建设运行经费由负责人统一支配,主要用于本科研机构的运行和管理,以及相关科研活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宁学院

2015年11月30日制定

2016年11月25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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