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

时间:2019-08-05作者: 点击:

南院产学研〔2019〕10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建设,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繁荣学术研究,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激励和引导全校师生追求真理、勇攀高峰,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自治区科技厅《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宁学院师生员工和所有以南宁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坚守诚信底线,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规范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一)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

(三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

(四)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与侵吞: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一稿多投;对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部门或直接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举报对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实名举报材料后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并成立不少于5人的专家调查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

(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及学术利益等密切关系。举报人、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三)专家调查组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

(四)调查意见经汇总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向当事人公开。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六)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在学校网站上分别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3个月以上。

涉及职称评审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结论要提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报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七)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八)在学校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罚:

(一)处罚方式

1.凡轻微且非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学术委员会将给予批评、谴责或警告、训诫。

2.凡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请学校予以相应的处分,给予解聘或开除等处理。

3.当事人因其不合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而获致的一切不当利益将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请学校或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销。

4.对侵犯他人或单位权益者,学校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将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书面道歉。

5.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学校将取消其由此获得的一切奖励和资格。

6.经查实,确为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应要求有关部门、学院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散布不实指控的,视其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被举报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学校应为其恢复名誉,造成其他损害的,应进行相应补偿。

(二)行政处分决定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三)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的30日内要求学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对重新审议结果仍不服的,被举报人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问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师生员工作广泛的宣传。

(二)在教师职称评聘和各级评审专家、成果评比的推荐中,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对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及时通报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五章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宁学院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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