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08-28作者: 点击:


南院产学研〔201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提升学校科研水平与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 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各部门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部(委)、自治区、南宁市、城区直属等的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计划项目的经费以及校级类科研项目经费等。

第二章  经费预算、调整及支出管理

第三条 编写项目任务书或签订项目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项目研究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需经产学研处审核后方可上报上级科研主管部门审批。校级类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由产学研处依据此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第四条 各类项目的科研经费应全额打入学校帐户,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立项相关文件、立项任务书或合同等填报《南宁学院科研项目经费本》。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各项支出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严禁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科研项目经费在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两次,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产学研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但若项目来源单位有规定的按来源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需通过产学研处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

科研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此管理办法规定,用于科研业务各项支出。支出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直接费用的编制和使用管理

(一)仪器设备费:应当严格控制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在编制预算时必须详细列出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并说明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学校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如项目来源单位有相关规定的,按来源单位规定执行。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处置须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数据采集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等根据项目研究编制。

(三)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科目合并为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一个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社会科学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的20%、自然科学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若超过,又确是研究需要的,则需提供相应的预算测算依据。差旅费报支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对于在野外考察、社会调查、访谈等科研活动需现场支付小额现金,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原则,在确保真实性前提下,须提供收付款项相关“痕迹”凭据和书面说明,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若项目来源单位管理文件规定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使用标准的,严格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管理文件执行。

(四)专控产品,如相机、镜头以及旅游性质门票、入园费等,原则上不予报销,如确有需要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和说明,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产学研处及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能购买。

(五)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的报支高级职称人员一般按500-1000元/人/天、中级职称人员一般按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报支专家咨询费时应填写《南宁学院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支付审批表》(附件1),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

(六)劳务费预算额度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工作量等核定报支劳务费时应填写《南宁学院科研项目劳务费支付审批表》(附件2),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校级类科研项目劳务费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七)外拨经费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对于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如确需外拨经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且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经费进行重点说明。转出外拨经费时应填写《南宁学院科研项目外拨经费支付审批表》(附件3),并凭任务书、批文或合同以及合作单位的合法财务票据到相关部门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转出。经费外拨单位名称及账号必须与预算列示单位或合同签订单位相符,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八)其他支出原则上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

第九条直接费用调整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和说明,经学校产学研处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设备费一般不得调增,只能调减;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和说明,经学校产学研处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间接费用的编制和使用管理

(一)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我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分配如下:

1.管理费。用于学校科研事业发展,一般为间接费用的10%。

2.绩效支出。用于项目组绩效激励支出,一般为间接费用的90%。

(二)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比例核定

1.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2.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在计提间接费用时,学校给予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不计入计提基数。

校级类科研项目不设间接费用。校外科研项目须设间接费用。间接费用预算不允许调增。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绩效支出

(一)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成员承担的任务和贡献,决定具体发放范围和比例,课题结题或验收通过后方可发放。

(二)项目负责人根据执行情况和预算,按要求填报《南宁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审批表(附件4),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二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发放的各类酬金均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从相应科研项目经费代扣代缴。

第三章  经费报账流程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批程序

项目负责人根据报销类别及经费明细,填写《南宁学院科研项目经费本(纵向)》到相关部门审批报账。一般经费支出按以下流程进行报账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绩效支出及外拨经费等除外)

(一)单笔支出在5以下,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处财务总监审核通过即可报账

(二)单笔支出在5元以上(含5元)2元以下,按照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财务处财务总监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核/审批程序报账;

(三)单笔支出在2元以上(含2元)5万元以下,按照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财务处财务总监主管校领导校长签字审核/审批程序报账;

(四)单笔支出在5元以上(含5元),按照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财务处财务总监主管校领导校长董事长签字审核/审批程序报账。

报支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外拨经费、绩效支出等费用时,填写的审批表需经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财务处及财务总监审批;若报支金额超过5元(含5元)需加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若报支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需加报校长审批;若报支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需加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其他相关管理

第十四条 配套经费及管理

根据相关项目管理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给予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一般情况下,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按1:3配套;国家级一般项目按1:2配套;省部级重点项目按1:1.5配套;省部级一般项目按1:1配套;纵向自筹经费科研项目,按照同批下达项目主管部门资助经费情况酌情予以配套。配套经费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本办法报支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经协商,适合办理变更项目管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办理项目变更手续,并转拨剩余经费。

第十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

(一)项目负责人因病或去世无法继续开展科研工作,且未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二)项目负责人离职脱岗时间超过半年,且未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三)项目组在科研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四)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且拒不整改;

(五)项目按计划已到截止时间,但没有完成科研任务,项目负责人未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

(六)未经同意更改科研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研究计划和研究指标的。

第十结余经费管理

结余经费是指科研项目完成时,获批的科研项目经费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

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自主使用,可用于后续项目研究、科研团队建设或其他科研工作支出,原则上可延长两年使用若项目来源单位有规定的按来源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通过验收或信用评价较差的科研项目,其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因故终止的科研项目,其结余资金亦按原渠道收回。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各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根据本文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产学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产学研处应建立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项目执行、科研人员的科研行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决算,对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经费调整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务处应指导项目负责人在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审计处根据需要对科研项目经费采用事前、事中或事后的审计方式,重点对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等进行审查,督促相关部门规范管理,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相关部门及学校领导反馈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部门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并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协议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名词解释

第二十四条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数据采集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外拨经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仪器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设备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的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的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组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及港澳台专家来访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九)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十)外拨经费:指与外单位合作开展项目而需要拨付给外单位的经费。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间接费用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机关颁布的有关通知、规定等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产学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南宁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南院产学研〔2018〕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南宁学院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支付审批表

2.南宁学院科研项目劳务费支付审批表

3.南宁学院科研项目外拨经费支付审批表

4.南宁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审批表



南宁学院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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